離婚后給孩子改姓需要征求另一方同意嗎
我國婚姻法當中特別規定了孩子的姓名權,姓名權顧名思義包括了姓和名兩部分。在孩子的姓氏決定之中,父母之間是需要友好協商的,而不是說一方單純地覺得想怎么改就能怎么改。接下來訴寧網小編將跟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后給孩子改姓需要征求另一方同意嗎的南京偵探社問題。 一、離婚后給孩子改姓需要征求另一方同意嗎 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 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南京偵探事務所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離婚后修改孩子姓氏流程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驟: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跟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假期實踐報告應該怎么寫的內容。綜上所訴,我們可以知道孩子的姓名權是由父母共同享有的,最正確的辦法就是雙方友好協商以行改姓。感謝您的觀看,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有關孩子改姓氏的問題,歡迎繼續瀏覽訴寧網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