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南京調查取證囑繼承糾紛代理詞
遺囑就是對于自己的遺產進行分配,遺囑在很多時候都是會進行相應的公證的,遺囑的公證雖然沒有完全的對抗效力但是也是有一定的說服力的。下面就讓訴寧網小編為大家帶來公證遺囑繼承糾紛代理詞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公證遺囑繼承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本人接受被告熊XX的委托,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開庭前,本人多次與被告詳細的溝通和交流,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工作,對本案已經全面了解,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爭議房產是被告與胡XX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經過庭審及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得知,被告與胡XX于2005年9月30日經登記結婚,2006年通過買賣方式獲得XX區10棟2單元2層2號房屋所有權(房產證號為:武房權證XX字第2006001588號),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房屋屬于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關于本案的繼承問題。 由于本案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及《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被繼承人胡XX死亡后,應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后,再由被繼承人胡XX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其合法的財產份額。 具體到本案,位于XX區陳家墩10棟2單元2層2號房屋屬于被告和胡XX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及胡XX各自擁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在被繼承人胡XX死亡后,其擁有的份額應該由本案的原被告共同繼承。 三、關于原告提交的居委會證明的證據效力問題。 1、從證據種南京婚姻調查類來看,居委會證明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之一,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請審判員不予采信; 2、從居委會的職責及權限來看,居委會也無權對其所述內容進行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僅有權在轄區內宣傳法律、法規,開展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區治安,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相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等工作,而無權對子女是否盡到贍養義務、家庭是否和睦、社區居民經濟狀況、設區房屋權屬等家庭內部情況及依法應該由其他國家機關予以證明的事實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原告方提交的社區證明,因為社區居委會無出具證明的主體資格,無權對其所述內容進行證明,也無權對所述問題出具證明文件,因此,請審判員對原告提交的社區居委會證明不予采信。 四、原告方要求多繼承遺產份額的請求無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依據該法律的規定,在遺產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該相同,只有在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難時,才可以給予適當的照顧,本案原告方雖然年老,但二位老人都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資保障日常的生活開支,并且有醫療保險及養老金,除此之外,原告還有二個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應該對其進行贍養,因此,原告生活上不存在特殊困難,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三條“應該予以照顧”的條件。綜上所述,被告請求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依法平均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 綜上所述,去世的公民留下的遺囑要執行的時候可能就會有參與繼承的人表示不認可的現象,此時引起的遺囑繼承的官司主要就是圍繞具體財產該怎么分的問題,而法院在判斷的時候通常就是根據遺囑的內容,其他考慮的因素就需要結合案情來認定了。 二、公證遺囑具體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三、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大家帶來公證遺囑繼承糾紛代理詞的全部內容。遺囑公證的進行就是需要按照相應的法律標準來進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
